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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625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址台安县。被告:吴某,男,住址台安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需要变更起诉内容,需收集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仲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