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汉寿县西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巨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寿县西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巨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907号原告:汉寿县西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周远堂,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岗珊,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巨川,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奡,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祥敏,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寿县西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套公司)与被告李巨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西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合同;2、依法判令李巨川返还32万元及赔偿相应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寿县西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与工商注册不符,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据此,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汉寿县西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勇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正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