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龚飞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龚飞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3018516。主要负责人:潘琦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明,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男,该行职员。被告:龚飞飞,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告龚飞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五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