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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李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李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870号原告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外西侧。法定代表人冯贵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壮,天津1**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曹道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岩东,经理。被告李宇武,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宇武、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宇武、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丙生审 判 员 :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