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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与成都市东茂商贸有限公司、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成都市东茂商贸有限公司,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负责人关虹涛,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市东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王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与成都市东茂商贸有限公司、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市东茂商贸有限公司、王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227568元,执行费68537.84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王新名下位于东坡区民乐街的房屋;位于东坡区洗砚路的房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民乐街的土地;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洗砚路的土地,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玉泉街的房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庆宪街的房屋、位于青羊区庆宪街的房屋、位于金牛区蜀营街的房屋、位于青羊区西华门街的房屋、位于金牛区马鞍北路的房屋、位于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金牛区抚琴北三街的房屋,但上述财产均有其他司法机关的在先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