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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善虎、潘振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虎,潘振武,郝家奎,董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王善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潘振武,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郝家奎,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富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善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振武、郝家奎、董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5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