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银菊、周刚祥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银菊,周刚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银菊,女,生于1974年8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刚祥,男,生于1983年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户籍地:利川市。上诉人周银菊因与上诉人周刚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银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周刚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韩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学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