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定江与成家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江,成家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241号原告:王定江,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成家周,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定江与被告成家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定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定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昌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博健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