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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定江与成家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江,成家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241号原告:王定江,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成家周,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定江与被告成家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定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定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昌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博健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