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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洁梅、王兵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洁梅,王兵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610号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卢贤聪,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炳坚,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洁梅,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王兵峰,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洁梅、王兵峰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1元,由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