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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长文与郭晓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文,郭晓阳,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38号原告:刘长文,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晓阳,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第三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原告刘长文与被告郭晓阳、第三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长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文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长文负担。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