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郑小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61号原告:郑小爱,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主要负责人:裴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郑小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产竹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爱申请撤诉属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郑小爱负担。审判员 吴传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