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张荣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22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卢群,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全,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科员。委托代理人闫东,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张荣,男,1931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滨,女,1978年12月28日生,蒙古族,现住农安县。系被执行人儿媳妇。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资农监(罚)字(2016)第105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召开听证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全、被执行人张荣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张荣作出农国土资农监字(2016)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定:张荣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占用农安县华家镇迟家村四社土地建墓地,总占地面积45947㎡,其中2462㎡耕地上无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罚。剩余43485㎡为违法用地面积。其中有方砖硬化面积38885㎡,水泥硬化面积为843㎡,排水沟面积1331㎡,建筑面积610㎡。违法用地面积中所占地地类为处罚决定中对对硬化土地处罚的面积为建设用地19000㎡,未利用地24485㎡。该违法用地位置中的43485㎡符合华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第一款、《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张荣退还非法占用的43485㎡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面积43485㎡处3元/㎡罚款,计130455元。申请执行人意见,处罚决定中对方砖化面积认定为38885㎡,包括方砖硬化范围内未硬化的占地面积,对被执行人下发的所有的程序文书,都是到占地现场张贴,再向当事人送达。对张荣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对堆土行为下发的,与处罚决定无关。综上,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违法线索登记表、核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立案呈批表。4、张文贵的询问笔录;。5、尉延顺的询问笔录。6、孙洪明的询问笔录。7、现场勘测笔录、平面图。8、地类证明、附图。9、调查报告。10、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12、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处罚听证告知书。1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15、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华家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华家镇经营性墓地情况说明。16、用地批准书、协议书、个体户信息、注销情况。17、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下发的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其余文书都是2017年5月份向被执行人送达的,与送达证上的日期不符,送达不合法,处罚决定书是2016年11月24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处罚后再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程序违法。处罚标准的最高值是3元每平方米,对我的处罚是按3元/㎡上限处罚的,不合理。实际硬化面积(铺砖)是16000平方米,处罚上认定是38000多,这与实际不符,用地现场至今未变。假山的面积不是耕地,是华能电场用于停放大车的停车厂,地类确定错误。被执行人提供赵金平出具的证明一份。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30日对张荣涉嫌违法占用华家镇迟家村四社土地建墓地一事接到上级交办案件,进行登记核查,于同日对张荣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11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2016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政处罚告知书、2016年11月30日作出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5月13日作出催告书,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均体现为被执行人拒绝签字,无见证人签字。对张文贵、尉延顺、孙洪明的询问笔录中,三人均称,是听说是张荣建的墓地,农安县华家镇迟家村民委员会2017年3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是张荣占用该村四社土地建墓地。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第一款、《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张荣退还非法占用的43485㎡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面积43485㎡处3元/㎡罚款,计13045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在事实认定的证据中对张文贵、尉延顺、孙洪明的询问笔录中,三人均称,是听说张荣建的墓地没有直接证言证明张荣为违法占地行为人,仅依据这三份证言无法认定张荣是违法行为人;农安县华家镇迟家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出具时间是2017年3月20日,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16年11月30日,违反了先取证后处罚原则,故此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属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5月13日作出的履行政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回证上均体现为被告执行人拒绝签字,送达回证上没有被执行人及成年家属签字,也没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字,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对申请执行人合法送达,认定送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聚毅审判员 翟丽侠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唯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