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兰天与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南阳新合作时令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天,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南阳新合作时令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65-1号原告:赵兰天,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康广俊,任经理职务。被告:南阳新合作时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勇,任经理职务。原告赵兰天与被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南阳新合作时令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审查,赵兰天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南阳新合作时令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还款,但其提供被告证据无法证实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故原告的起诉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兰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原告赵兰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景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