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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小华、王伟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小华,王伟龙,雷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梅小华,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委托代理人:罗海燕,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伟龙,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雷建琴,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梅小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伟龙、雷建琴在(2017)浙1125执56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龙、雷建琴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琳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