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罗蔻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亨泰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罗蔻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亨泰服饰有限公司,林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460号申请执行人:海宁罗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皮都路18号34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0574612K(1/1)。法定代表人:蒋益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亨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南路213号第二煤矿内广永工业区A栋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6812773-0。法定代表人:林楚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楚勇,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海宁罗蔻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广州市亨泰服饰有限公司、林楚勇在(2017)浙0481执246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亨泰服饰有限公司、林楚勇存款人民币4953742.54元,诉讼费51438元,执行申请费5193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