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于喜与被告田好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于喜,田好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953号原告:马于喜。被告:田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于喜与被告田好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于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于喜撤回起诉。诉讼费43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于喜负担2155元(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才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