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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于喜与被告田好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于喜,田好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953号原告:马于喜。被告:田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于喜与被告田好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于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于喜撤回起诉。诉讼费43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于喜负担2155元(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才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