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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光华与王宝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华,王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曹光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宝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曹光华与王宝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宝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光华欠款本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现已强制执行完毕并缴纳执行费2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曹光华与被执行人王宝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7)黑0828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