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7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生命时报》社与成都爱美蒂亚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命时报》社,成都爱美蒂亚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7948号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沈阳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爱美蒂亚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7号1栋2层209号、3层308号。法定代表人:徐振山。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成都爱美蒂亚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行业协会调解,原告《生命时报》社于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生命时报》社以双方经行业协会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林子英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