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耿艳华与李玉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艳华,李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耿艳华,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李玉峰,住木兰县。申请执行人耿艳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峰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李玉峰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宏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