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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耿艳华与李玉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艳华,李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耿艳华,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李玉峰,住木兰县。申请执行人耿艳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峰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李玉峰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宏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