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国伟、周长兴欠缴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周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539号被执行人王宏伟,曾用名王国伟,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周长兴,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国伟、周长兴欠缴诉讼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伟、周长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王国伟、周长兴限期分别缴纳诉讼费745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国伟、周长兴分别交付诉讼费745元,执行费各5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