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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晓金与郓城县盈宇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金,郓城县盈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949号原告:李晓金,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盈宇木业有限公司,驻所地郓城县黄集乡三合村。法定代表人:袁焕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金与被告郓城县盈宇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晓金负担。审判员  周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