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马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马秀兰,康雯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851942311Q。负责人:吕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兰,女,回族,1949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雯雯,女,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秀兰、康雯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与马秀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