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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边建荣与李军、王成、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建荣,李军,王成,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39号申请执行人边建荣,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军,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成,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边建荣申请执行李军、王成、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80元,执行费42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现所有案款已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9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磊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高磊评议如下:高磊: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边建荣申请执行李军、王成、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80元,执行费42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现所有案款已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刘鑫: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939号案件的执行。李继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执行程序。陈会军:同意上述二人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2017)陕0821执恢939号案件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