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怀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怀林,男,193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再审申请人张怀林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296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6)豫05民终23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怀林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不予受理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三条标准都不符合申请人,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再审依据的是民诉法二百条第一、五、六、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文峰区及殷都区法院以外的法院受理,恢复申请人的质证权利,调取文峰区法院2008文民二初字第381号全部卷宗,判令张素玲退还1.8万元天津货款并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怀林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已经过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本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过。原审裁定认定张怀林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怀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