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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欧阳志斌与赖祯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志斌,赖祯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803号原告欧阳志斌,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赖祯晶,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志斌与被告赖祯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志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欧阳志斌承担。审判员 :陈明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