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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利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利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70号申请执行人: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15号49号楼212室。法定代表人:康旭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利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孝义市下堡镇邀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利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利民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