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德虎与朱建发、杨秀华、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虎,朱建发,杨秀华,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22号申请人:王德虎,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建发,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秀华,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朱建发妻子。被申请人: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新兴产业示范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德虎与被申请人朱建发、杨秀华、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王德虎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52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建发、杨秀华、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87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德虎以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建发、杨秀华、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87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