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24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2004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6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从石家庄市藁城区“甲甲”(真实姓名不详)、晋州市“大甲”(真实姓名不详)处购买冰毒,并于2017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都市118宾馆三楼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筵某甲两、三分重的冰毒,后在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四明花园东区门口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筵某甲三分左右重的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没有从中牟利,不应当认定我犯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从石家庄市藁城区“甲甲”(真实姓名不详)、晋州市“大甲”(真实姓名不详)处购买冰毒,并于2017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都市118宾馆三楼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筵某甲两、三分克重的冰毒,后在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四明花园东区门口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筵某甲三分克左右重的冰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证人筵某甲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到案经过;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7、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8、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9、辨认笔录及照片;10、情况说明;11、刑事判决书;12、户籍证明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五六分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辩称的,其没有从中牟利,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经查,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是否从中牟利非该罪构成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该案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全部犯罪特征,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该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张巧素人民陪审员 郝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