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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周村区淦河谷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周村区淦河谷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欣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淄博融滕藤业有限公司,刘洋洋,刘守明,薛玉英,张西亭,孔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62号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住所地周村区丝绸路70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淄博周村区淦河谷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8558号。法定代表人:刘洋洋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欣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工业园东首。法定代表人:张西亭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淄博融滕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工业园东首。法定代表人:张西亭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刘洋洋,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刘守明,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薛玉英,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张西亭,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孔学,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被申请人淄博周村区淦河谷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欣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淄博融滕藤业有限公司、刘洋洋、刘守明、薛玉英、张西亭、孔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周村区淦河谷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欣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淄博融滕藤业有限公司、刘洋洋、刘守明、薛玉英、张西亭、孔学价值197572.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周村区淦河谷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欣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淄博融滕藤业有限公司、刘洋洋、刘守明、薛玉英、张西亭、孔学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7572.8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08.00元,由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