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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光明与王勋、罗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光明,王勋,罗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明,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勋,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翠,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黄光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勋、罗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9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光明已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光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光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黄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青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