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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李小军申请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0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小军于2017-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09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邓福容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