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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强清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俞锡珠、宁波市星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锡珠,宁波市星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强清1号申请人:俞锡珠,女,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雨珂,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市星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烟墩前乐6号。法定代表人:阮星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俞锡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星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俞锡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俞锡珠撤回对被申请人强制申请的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俞锡珠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星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王 群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鲍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