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馨方与崔威、周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方,崔威,周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分管院长审批
 
 
 庭长审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张馨方,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天润华城A区2栋205室。被执行人:崔威,女,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转向机委副5组。被执行人:周炳强,男,195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转向机委副5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馨方与被执行人崔威、周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现已将被执行人崔威、周炳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已公告送达。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说此款是经过朋友借贷并不认识二被执行人。法院经二次调查后两人名下确实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审 判 员 姚力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