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谢财香、曾炳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谢财香,曾炳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10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负责��:陈良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红龙,男,职工。被告:谢财香,男,1980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曾炳连(谢财香配偶),女,1982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告谢财香、曾炳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红龙、被告谢财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炳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谢财香、曾���连共同偿还信用卡透支债务本金人民币41881.70元、利息13576.57元、滞纳金费用4727.24元,合计60185.51元和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5458.27元为计息本金基数,以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事实和理由:谢财香于2013年3月27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同日,因套房装修为由谢财香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申请追加其信用卡专用额度,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审批后同意追加装修分期专用额度人民币160,000元,消费后分期偿还。但持卡人消费后没有按约定还款,从2015年7月开始逾期。截至2017年4月19日止,谢财香仍结欠信用卡债务本金人民币41881.70元、利息13576.57元、滞纳金费用4727.24元,合计60185.51元。谢财香承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目前经济困难,只能归还50000元,其它免除。本院认为,谢财香承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曾炳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故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依约定已向谢财香放款,谢财香消费后没有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谢财香与曾炳连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又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曾炳连末提出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两人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共同偿还。谢财香认为,自己目前经济困难,只能归还50000元,其它免除的要求,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请��,谢财香、曾炳连共同偿还信用卡透支债务本金人民币41881.70元、利息13576.57元、滞纳金费用4727.24元,合计60185.51元和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5458.27元为计息本金基数,以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有谢财香申领的信用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谢财香、曾炳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信用卡透支债务本金人民币41881.70元、利息13576.57元、滞纳金费用4727.24元,合计60185.51元及从2017年4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5458.27元为计息本金基数,以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果谢财香、曾炳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2.30元,由谢财香、曾炳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斌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 晖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