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珍珍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珍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89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珍珍,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泉州市丰泽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珍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闽050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珍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珍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珍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珍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珍珍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珍珍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萍萍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