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幸星电子(泰州)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幸星电子(泰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催22号申请人幸星电子(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泰安路48号。法定代表人许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晓燕,女,该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幸星电子(泰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幸星电子(泰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125688.5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幸星电子(泰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幸星电子(泰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