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理生与龚绍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生,龚绍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951号原告:张理生,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凤,江川星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绍东,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张理生与被告龚绍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理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理生的撤诉行为,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理生负担。审判员 李月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