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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理生与龚绍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生,龚绍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951号原告:张理生,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凤,江川星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绍东,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张理生与被告龚绍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理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理生的撤诉行为,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理生负担。审判员  李月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