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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令金与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金,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令金,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绍富,该公司负责人。曾令金与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早已停产关闭,负债累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大伟审 判 员 肖  曦代理审判员 宿 焕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渤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