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孙敬辉、李淑芳、李吉明、李在顺、郑玉芳、栗波、田桂花借款合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孙敬辉,李淑芳,李吉明,李在顺,郑玉芳,栗波,田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中山北街61号。被执行人:孙敬辉,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屯里村。被执行人:李淑芳,女,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屯里村。被执行人:李吉明,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姚庄村。被执行人:李在顺,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后王沟村。被执行人:郑玉芳,女,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后王沟村。被执行人:栗波,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栗寨村。被执行人:田桂花,女,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栗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敬辉、李淑芳、李吉明、李在顺、郑玉芳、栗波、田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敬辉、李淑芳、李吉明、李在顺、郑玉芳、栗波、田桂花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敬辉、李淑芳、李吉明、李在顺、郑玉芳、栗波、田桂花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40522.19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孙敬辉、李淑芳、李吉明、李在顺、郑玉芳、栗波、田桂花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敬辉、李淑芳、李吉明、李在顺、郑玉芳、栗波、田桂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孙敬辉、李淑芳、李吉明、李在顺、郑玉芳、栗波、田桂花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