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瀚文诉被告周怡汝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瀚文,周怡汝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282号之一原告:吴瀚文,男。法定代理人:吴洪涛(原告父亲),男。被告:周怡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瀚文诉被告周怡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瀚文及法定代理人吴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瀚文承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