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4民初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瀚文诉被告周怡汝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瀚文,周怡汝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282号之一原告:吴瀚文,男。法定代理人:吴洪涛(原告父亲),男。被告:周怡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瀚文诉被告周怡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瀚文及法定代理人吴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瀚文承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