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琼之、郑杭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之,郑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984号申请执行人:张琼之,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杭燕,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张琼之与被执行人郑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3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诉讼费16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杭燕有一处车辆登记于其名下,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2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