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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与王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王玉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50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中山街15号。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梅,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诉被告王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