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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9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王圣娟、王圣爱与黄道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娟,王圣爱,黄道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129号原告:王圣娟,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原告:王圣爱,女,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强,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被告:黄道森,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审理原告王圣娟、王圣爱诉被告黄道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圣娟、王圣爱共同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圣娟、王圣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娟、王圣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圣娟、王圣爱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马 星审 判 员  崔颖华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倩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