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064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与黄学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黄学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064号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泰小区一梅里园15幢404室。法定代表人陈献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长柱,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学成,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学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费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