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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杨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杨某某1,女,1990年11月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无杨某某1身份信息,本院到贵州省大方县羊场镇陇公村委会和大方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均未查到杨某某1的身份信息。在调取(2014)黔方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卷宗时,在承办法官对杨某某1之父杨某某2的调查中,杨某某2确认杨某某1是其小女儿(幺姑娘)。但本院在大方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关于杨某某2的家庭成员信息中,体现其小女儿名杨忠先,生于1987年11月5日,与本案执行依据(2014)黔方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中杨某某1的信息无一吻合,故申请人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兴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