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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奉恒泼与被执行人李亚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恒泼,李正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奉恒泼,男,1972年10月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李正旺,男,1986年10月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恒泼与被执行人李正旺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奉恒泼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正旺执行90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李正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正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奉恒泼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正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