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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金华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3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金华,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8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于199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姚金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沪0105刑初3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姚金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零一元,发还被害人鲁某。原审被告人姚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金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金华撤回上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