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董某、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鲁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63号申请人:董某,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鲁某,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王某,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董某与被申请人鲁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鲁某、王某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薛宗锋所有的鲁J×××××车辆、赵华所有的鲁J×××××车辆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鲁某、王某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董某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