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破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破4号之一申请人: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以债务人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香樟里﹒那水岸”项目一期商品房已全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备销售和交付条件,为推动债务人资产变现,回笼资金以实现清偿债务,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关于提请决定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继续营业方案》,该《报告》及《方案》确保在恢复销售期间,将全面监管商品房销售资金,并将销售回笼资金的40%用以清偿担保权人建行池州市分行抵押贷款,直至该抵押登记地块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偿清为止,建行池州市分行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行解除抵押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解除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一期土地使用权项下的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号:池土国用(2010)第CHZ-248-2-2010号)。本院查明,债务人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一期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土地证号:池土国用(2010)第CHZ-248-2-20**号;他项证号:池土他项(2012)第184号),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抵押金额5000万元贷款本息。债务人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一期土地上的房产项目“香樟里﹒那水岸”已全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备销售和交付条件。2017年6月15日,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提请决定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继续营业方案》,同意债务人恢复房屋销售,由管理人监管销售资金,并将销售资金的40%用以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的贷款,直至该抵押登记地块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偿清为止。本院认为,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概括性、强制性的公平清理债务和实现债权的程序。因此,在确保法定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公平受偿而限制个别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是必要的。就本案所涉的商品房销售,其下土地被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在抵押金额500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当然享有抵押权,其权利应予保障,但为了实现其抵押权及保障其它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的抵押必须先行解除,而且,其抵押的解除是实现上述权利的唯一途径,故本院认为应当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在上述土地上设定的抵押,债权人应确保在上述土地上的房屋售謦时,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的抵押金额5000万元本息将全部实现,管理人对此应尽职监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在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池土国用(2010)第CHZ-248-2-20**号;他项证号:池土他项(2012)第184号)项下的抵押登记。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董 玮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