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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5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9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