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5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9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关注公众号“”